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中止鉴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一)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

(二)需要当事人到场配合鉴定或者接受检验、检查,当事人未到场的;

(三)因不可抗力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鉴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恢复鉴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鉴定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