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委托人拒不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配合、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鉴定。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回鉴定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