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在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