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及华侨在省内的子女升学、就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以下照顾:

(一)报考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提交学校照顾录取;

(二)报考电大、夜大和高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十分以内予以照顾录取;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时,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如本人有合理要求,应当尽量予以照顾;

(四)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取得专科或者专科以上学历要求来本省工作的,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推荐,并可以享受同等学历公派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