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督促场内经营者保持场内环境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

(三)劝阻、制止农贸市场内超出摊位、商铺范围经营以及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卫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