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的建设规范、食用农产品类别合理划分经营区域,实行分区销售;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场内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经营后一年;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设置供消费者无偿使用的公平秤;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及时制止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