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超过许可期限后,有关部门不再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