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公共设施、建筑外立面、道路、消防通道、输配电设施、化粪池、窨井、燃气设施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和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警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其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