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除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车辆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交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驾驶人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致使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联网收费系统确认的通行里程交车辆通行费。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按照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