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有关的规定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采用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大件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拣、拆解,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