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备处理设施设备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六)不得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