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并使用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设备,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频次、线路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场所;

(三)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生活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

(四)收集、运输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及时清理收集、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保持场地环境整洁;

(五)不得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焚烧生活垃圾;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