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供水的,应当书面告知供水单位协同进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