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并向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