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