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