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0,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0, 2020
- Articles
- 18 articles
(1999年1月2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附属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的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管理用房等设备、设施。
快速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规划、建设、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为安全通行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
(一)施工人员穿着有安全标志的服装;
(二)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导向标志;
(三)夜间和雨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防雾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四)施工使用的车辆、机械,应当开启黄色警示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一)污染、损毁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快速路上试刹车、自行拖车;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
(四)在快速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沙石、余泥,损坏绿化,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
(五)在快速路的大中型桥梁所跨河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修筑水坝或码头,水下爆破。
(六)在快速路两侧,隧道周围以及影响行车安全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取土;
(七)在快速路标志牌、龙门架、桥梁及其桥墩上寄挂线缆等物体;
(八)其他损害快速路的行为。
损坏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拒缴通行费而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路政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并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执勤巡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行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责令其改正,处以全程应缴通行费3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