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