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5,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4年8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体育设施专项规划。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涉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普查。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向社会力量以租赁等方式提供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土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池、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设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笼式多功能运动场等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室内健身俱乐部、室外健身广场等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公共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具备应急避险功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停车、通讯、应急救援等设施,满足不同人群健身需求。
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园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健身场地或者设施。
具备条件的居住区周边,应当建设健身步道。
已建成学校应当按照便于管理、开放共享的要求进行体育场地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新建居住区健身场地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验收未达标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健身场地设施。
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等人员实行减免。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以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
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在非教学时间向公众开放。
学校可以依法向使用体育场地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可以采取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建、共享的方式,面向辖区内居民开放。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健身场地设施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一)建立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开放时间、联系方式,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作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四)维护开放时的公共秩序;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鼓励对各类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将人流量、场地设施使用等信息实时上传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时更新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