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网络传播等形式。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