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通过查考相关档案史料、编辑专题档案摘编、报送档案编研成果等方式,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