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开展档案信息资源馆际共享服务,发挥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的作用,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鼓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