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健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定期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测。

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禁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