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提倡和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提供母乳喂养和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指导;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四)定期对婴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对体弱儿的健康进行重点监护;
(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婴幼儿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婴幼儿眼、耳、口、鼻、喉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