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健用品相关管理工作。
(一)生产厂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四)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
(五)具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七)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
(二)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
(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能性、安全性报告;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保健用品功能性、安全性报告,应当附有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医学、毒理、药理、营养、检验、医疗器械、生产工艺、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验。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不申请延续的,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失效。
禁止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保健用品生产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对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将其投入生产。
保健用品成品出厂前,应当附有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和统一标志,并按照保健用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的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进货查验台账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保健用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登记、保存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标准的保健用品,违法使用的保健用品原料、保健用品相关产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
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一)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二)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卫生许可证记载的其他内容的;
(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
(一)未履行保健用品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四)接到咨询、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答复、核实、处理、查处的;
(五)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
(六)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