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
(一)生产厂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四)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
(五)具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七)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