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