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成品油行业协会、成品油相关企业参与制定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法规、相关标准以及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Chapter 2规划与许可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应当对外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乡道路交通变化等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符合成品油零售网点发展规划、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通过验收;
(三)成品油零售网点配备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利用船舶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且用于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3经营规范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专业培训,并开展安全自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成品油渗漏扩散预防、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当验证所储存的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和质量检验报告,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改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企业自用加油装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和消防救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五)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成品油信用监管制度,根据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检查内容、频次和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管理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成品油质量和运输、装卸等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以及运输成品油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运输、装卸等违法行为。
(一)进入成品油经营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成品油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成品油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Chapter 5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超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