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成品油经营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成品油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成品油相关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