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配合捕杀,做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