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主要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特克斯县,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温宿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地区皮山县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玛纳斯史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玛纳斯史诗传承人。
本条例所称保护,包括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整理、建档、保存、研究、传播、传承、发展和弘扬等。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将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认定玛纳斯史诗的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宣传、档案、史志研究、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外事、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数字发展、文联等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设立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
(一)保护研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或者参与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二)保护研究机构协助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名录;
(三)保护研究机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传唱技艺,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保护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培训,推荐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学活动;
(五)保护研究机构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翻译、出版等工作;
(六)艺术团体组织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艺术创作;
(七)保护研究机构、艺术团体组织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等活动;
(八)保护研究机构、艺术团体妥善保管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资料和维护相关场所设施;
(九)其他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和相关艺术团体之间加强协同配合,开展学术研讨。
鼓励玛纳斯史诗代表性传承人、研究学者、文艺工作者开展文学、舞台艺术、美术摄影、影视等多种形式的艺术创作。
(一)玛纳斯史诗的不同口头唱本、传承文本、手抄本;
(二)玛纳斯史诗演唱旋律、曲调、节奏等传统演唱艺术;
(三)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服装、头饰、传统乐器、道具等;
(四)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文献资料、档案、影像资料、实物等;
(五)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遗迹、纪念建筑等;
(六)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等,复制、捐赠或者委托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应当对搜集、受赠的资料、实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成立玛纳斯史诗演唱团、开设兴趣班(课)。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设立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等活动。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工作应当尊重文化传统和语言特色,确保译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鼓励和支持自媒体依法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