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柯尔克孜族英雄玛纳斯故事为核心内容的韵文史诗,以及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实物、场所等。

本条例所称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主要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特克斯县,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温宿县,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地区皮山县等区域。

本条例所称玛纳斯史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玛纳斯史诗传承人。

本条例所称保护,包括对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整理、建档、保存、研究、传播、传承、发展和弘扬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