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4年10月30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东经:114°19′20″,北纬:27°45′6″)为中心,取水口上游半径500米、下游至坝址处、东西两侧至陆域边界的水库水域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上游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下游至坝址处、东西两侧以第一重山脊线为界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的整个水库水域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邻迎水面第一重山脊线内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水库水域水面。陆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整个集水区域面积,边界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袁州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做好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采砂、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捕捞、清洁生产、有机农业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指导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宣传牌、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等活动;
(三)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丢弃或者未按照规定掩埋畜禽尸体;
(七)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八)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四方井水库水域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以租赁或者承包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设置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码头;
(四)驾驶、停靠与供水、防汛、应急以及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使用农药;
(四)野炊、烧烤、露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统筹规划建设的,应当采取其他污水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