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等活动;
(三)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丢弃或者未按照规定掩埋畜禽尸体;
(七)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八)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四方井水库水域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以租赁或者承包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设置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码头;
(四)驾驶、停靠与供水、防汛、应急以及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