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5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28, 2025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产业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自动驾驶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
Chapter 3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在本市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并向有条件的其他区域推广。
Chapter 4创新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已经开展的测试时间长短、测试道路与类别的复杂程度、技术成熟度等情况,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对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车辆登记上牌、检验检测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指引,支持企业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
(一)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条件,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明确拟开展运营的道路清单、运营时间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营运证件后,方可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者系统提示需要接管时,应当及时处置并采取开启危险警示装置、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安全措施,有效处置运行风险。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全程参与下,对责任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形成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保存不少于一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车站等干线和交通枢纽开展创新应用,并支持用于下列场景:
(一)城市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或者乘用车出行;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外的物流运输、快递配送;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Chapter 5安全保障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将收集、产生的智能网联汽车重要数据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应当按照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救援服务。
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因智能网联汽车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可以由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Chapter 6法律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Chapter 7附则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三)示范运营,是指经过测试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路段进行的载人载物以及其他场景的经营活动;
(四)商业运营,是指经过示范运营充分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进行载人载物以及其他场景的经营活动;
(五)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汽车使用主体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以及在自动驾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车辆故障、遭遇交通事故、交通临时管控等紧急状况时,通过直接接管驾驶任务、启动安全应急装置或者后台发送指令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人员;
(六)使用主体,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主体。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利用通信与网络技术,按照设定的路线自动行驶或者移动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