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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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物、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
Chapter 2设置规划与规范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Chapter 3设置许可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位置、形式、材料、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证明材料、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者展会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城市空间使用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Chapter 4设置与维护
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应当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置权人应当予以更新。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设置权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设置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按照剩余设置期限退还;造成设置权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一)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征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设置于道路两侧及隔离带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审核。
(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四)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标准文本;
(五)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户外广告设置资料和信息。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反馈。
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责任。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设施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的;
(五)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在受理、撤回、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