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4年10月30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灾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及时接收和传递预警信息。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依法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新媒体平台和气象科普教育基地、气象台站、中小学校等开展气象知识科普宣传。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通信、广电、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
(三)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实行统筹规划和信息资源共享。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景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会商研判,部署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因地制宜,利用公共广播、微信、电子显示屏、移动宣传车、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转移重要财产;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五)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
(六)开展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