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气象灾害防御实行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交通、通信、广电、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