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可以共同研究和协调;根据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联合审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