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