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