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胁迫、指使所属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