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