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