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