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事项和理由等。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请人(以下统称提请人)补充完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提请人反馈审查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