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有关机关移送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进行审查;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
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审查结论书面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