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事项和理由等。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请人(以下统称提请人)补充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提请人反馈审查结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