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相关专委、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