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依职权审查,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相关专委、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