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八)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九)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施行;
(十)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